第一章 总 则
一、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,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,结合本厂(公司)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(公司)所有人员。外单位进入本厂(公司)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,也要遵守本规定,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。
三、 凡在本厂(公司)生产场所、车间、仓库、码头、拆船场地以及船上作业的各类人员,上班前不准喝酒,不准带病上班。
四、 电工、电焊工、气割(风割)工、起重机司机、起重指挥员、起重司索(挂钩)员、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,必须经专业培训、考核合格、领取全国通行的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》,方准许上岗从事上述相应的作业。
五、 凡在本厂(公司)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人员,都必须分工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、安全帽、手套、眼镜、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。
六、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实行厂(公司)、车间、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,本厂(公司)层级管理人员及各工种、各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,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严格执行厂(公司)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,自觉遵章操作,确保安全生产。